使香港獨木舟運動成為世界強隊之一
提升香港獨木舟成為香港精英項目之一
真誠,團結,專業,公正,關愛
精英培訓委員會架構
主席
精英培訓委員會總監
當然委員
獨木舟水球委員會總監
獨木舟激流委員會總監
在公平的原則下,選出最適合的運動員代表香港出賽,爭取最佳成績
主席 或 副主席
精英培訓委員會總監
其有關項目之小組總監
其有關項目之香港隊總教練 (沒有投票決)
運動員必須符合 2 年居港期的規定
運動員在選拔或平日不定期的測試成績
根據運動員之平日訓練的表現 (訓練績極性, 紀律)
對內或對外具備模範運動員的條件
運動員之專業道德/體育精神
對團隊及香港獨木舟運動之貢獻
表現處於高水平的年數
精英培訓委員會總監
其有關項目之香港隊總教練
其有關項目之總監
處理運動員及香港隊教練之投訴
處理運動員及香港隊教練在訓練時或出外比賽時的行為操守
處理運動員未能符合訓練要求
運動員行為不當/犯紀律問題
向運動員或香港隊教練發出警告及安排予紀律小組與運動員會面議定「雙方同意改進的方案」(由雙方簽署認同)
發出運動員警告後二個月後, 再與紀律小組進行第二次檢討會
如未有任何改善, 紀律小組再會作處理
主席 或 副主席
秘書長
委員會總監 1 名
精英培訓委員會總監
處理任何運動員如對香港隊教練, 遴選小組或紀律小組的決定或行動,感到受委屈或不公平之上訴
上訴人必須於在作出決定或行動後2星期內,向精英培訓委員會總監總監提交上訴通知書,說明事項要旨及上訴理由
精英培訓委員會總監於接獲上訴通知書後,必須將該通知書轉交上訴小組, 作出調查及進行處理
除非精英培訓委員會總監另有決定,否則針對精英培訓委員會總監的決定而根據本條提出的上訴,並不會使精英培訓委員會總監的決定暫停執行
中國香港獨木舟總會
中國香港獨木舟總會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於1975年註冊成立,並成為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獨木舟協會及亞洲獨木舟聯盟之會員。中國香港獨木舟總會至今現有註冊屬會59個及個人會員約9500位。國際裁判20位、國際教練50位及教練約2000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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